【江宁刑案】
案情介绍:
犯罪嫌疑人a为了寻求刺激,事先准备了电击棒、辣椒水、羊角锤、头套、手套、口罩等物。2 0 1 2年4月9日2 3时许,a在南京市江宁区尾随跟踪某女,趁其不备,使用电击棒电击某腹部、手臂,致其摔倒,后受害人某女大声呼救,a逃离时被巡逻民警抓获.
案件结果:
15天成功取:蛏。
【刑事拘留时间为2012年4月10日,取:蛏笫奔湮2012年4月24日】
经过律师多方努力,最终此案公安机关解除取:蛏,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
解除取:蛏缶龆ㄊ
江公(东)解保字(2013)x号
被取:蛏笕薬,性别男,出生日期1986年,住栖霞区。
我局于2012年4月起对其执行取:蛏,现因到期解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予以解除。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
2013年4月27日
多人砸车寻衅滋事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雨花刑案】
案情介绍:
当事人因寻衅滋事案被雨花司法机关刑事拘留,其家属迅速联系委托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庄律师,全程代理辩护,通过律师会见以及与承办单位了解,其砸毁车辆损失较大,社会影响较为恶劣。
案件结果:
律师在刑事拘留期满协助申请,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取:蛏。
后在审查阶段向检察院提交律师意见,建议不予起诉,在检察院期满退查之际,庄律师代理的当事人被公安依法撤销追究刑事责任,撤回对当事人的起诉意见。
引用部分案卷材料:
侦查员再次对a及b的讯问,未能找到新的证据,关于a,b在此次寻衅滋事中的作用方面的认定,侦查员通过进一步侦查,通过对a及b的讯问未能收集其他证据,故撤回对其的起诉意见,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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