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事实:
2002年11月21日,深圳a涂料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商标注册证,核定注册的商标为“ mm”(指定颜色,其中外侧三角形可视部分为红色,其余文字、拼音字母、图形均为蓝色),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类,包括底漆、防锈油、染料、天然树脂、涂料、稀料、颜料、印刷油墨、油漆。
2010年11月9日,张某经佛山市顺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作为个体工商户开办了深圳市b建材经营部。11月11日,该经营部向深圳c公司购买瓷砖,共350箱,价款为21500元,c公司为此向该经营部开具了发票一张。2010年11月18日,该经营部向客户周生出售上述产品,共一箱,价款101.32元,该经营部向客户开具了收款收据一张。在该经营部的店铺装潢中,其门额招牌、两侧立柱及挡板上均以较大的字体标明a陶瓷字样,同时附有醒目的“mm ”标识。在该经营部的产品样板、产品宣传单张以及产品的包装箱上,均有醒目的“ mm”标识。
2010年12月12日,该经营部以向蓝景公司支付购买瓷砖价款名义向刘某支付了货款10000元。12月17日,该经营部又向刘某支付了货款9000元。
二、争议焦点:
c公司、张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a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三、法律分析:
由于“mm ”的标识在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在张某经营部的店铺装潢中、产品样板及宣传单张上,均处于显著位置,属突出使用,容易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因此其属于作为商标使用。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隔离状态下观察其整体及要部,虽然前一标识与后一标识仅差一个“漆”字,但其它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均相同,其拼音相同,其图形的构图及颜色近似,其各要素组合后整体结构近似,因此被控的“ ”商标复制、摹仿了注册商标“ ”的主要部分。由于“ ”属于驰名商标,蓝景公司、段京城使用“ ”商标的行为容易使得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的来源与华润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故其行为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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