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某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某集团有限公司诉义乌市某铝业有限公司、广东省某铝合金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真实案例,因涉及涉案企业的声誉,故隐去其商号)
案情简介
罗某于2000年12月29日取得名为型材(3-d138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00323559。该专利的主视图为型材的截面视图,其整体形状接近梯形,上端从左至右共有两节台阶,左端为一竖板。在左侧板的顶部设有直角弯折,在左侧板靠近顶部1/3处有直角扣位,在下部设有对称向内弯折,弯折两角对称内凹,并在左侧板中部开始向右延伸有两级高低台阶,在每个台阶中部上方个连接有一伞形板材,伞形设计两边成锯齿状,正下方各有一c型螺丝连接管,台阶滑轮下端有两个开口的类似矩形框。
2004年1月7日,罗某将涉案专利权转给广东某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某股份公司)。随后,某股份有限公司又将专利排他许可给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某集团有限公司)使用。2004年1月,某股份公司和某集团公司发现义乌市某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义务某公司)和广东某铝合金型材有限公司(下称广东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侵犯了他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诉至法院,2004年2月原告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停止生产和销售,并赔偿4万元。
2004年9月,原告某股份公司和某集团公司发现被告义乌市某公司和广东某公司仍然在销售涉嫌侵权产品,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专利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的产品为准。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被侵权的原则和观察方式及标准应该整体综合判断,涉案专利请求保护的主题是型材,其设计要点主要表现的是型材截面,主视图的型材截面形状是专利的视觉要部。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的主视图的形状均近似阶梯形,左侧竖板中部开始向右延伸有两级高低台阶,在每个台阶中部上方各有一伞形板材设计,伞形设计两边呈锯齿状,正下方各有一c型螺丝连接管,台阶滑轮下端有两个开口的类似矩形框,在下部设有对称向内弯折,弯折两角对称内凹。被控侵权产品在第一台阶内有一横板,下部对称弯处为直角,左侧上嵌有3条凹进去的线条,与本案专利外观上有差别,但只属于局部的差别,没有改变整体的视觉效果。两者在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外观设计,故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本案要点: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的产品为准。
该要点有两层含义:一是产品是外观设计的载体,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类似的产品。二是,外观设计是被保护的具体表现形式。因此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各个视图所共同表示的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明确限定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经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如相同或类似的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表现出相同后者近似的图案、形状、色彩的外观设计,即构成侵权。(本案例已收集于《案说专利法》,程永顺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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