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
(2012)园民一初字第261o号
原告:何m,男,湖南省某村民。
被告:山东ym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xxxx路。组织机构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董事长。
志托代理人:xx,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m诉被告山东ym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fl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富国、被告的委托代理人cl、kk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承包了被告在新园区万家丽苑建设工程中的劳务施工工作,2011年8月8日竣工验收,余款5%共4416757元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即2012年8月8日前应当付清,又因法院判决原告应付给被告的294o.57元与该尾款一并结算,被告应支付438734.43元(441675元一2940.57元)条件已成就,已过超过履行期,特此起诉,请求依法裁判被告付清劳务费尾敢438734.43元,白2012年8月9日起支付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承包工程质量不合格,无权要求5%的质保金,原告无故拖延工期,给被告造成巨额损失,被告提起诉讼,现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o日被告山东ym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贵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贵园小区工程施工承包协议》,被告承包了该小区lo幢楼的建设工程,同年6月27曰被告委托hq与原告何m签订《劳务分包协议》,协议第三条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十幢楼的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内外粉刷等图纸内的所有内容、外嫁工程、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竣工清理全过程(不包括贴面、保温、水电安装)以包清工的形式分包给何m;何m承建的十幢楼的建筑总面积为45300平方米,每平方米的劳等费为195元,劳务费合计8833500元,双方约定工程完工后经验收付款至95%,余款5%(441675元)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全部付清。山东ym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贵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约定,工程造价暂定2500万元,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质保金,何m承包的劳务工程竣工日期为2011年1月5日,2011年8月8日经过行政部门竣工验收;在何m承建过程中,增加的工程量及零星用工合计328496.22元,何m的劳务费总计为9161996.22元。业已生效的(2011)沭民一初字第219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山东ym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给何m劳务费87659.4 3元;何m向山东ym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0600元;上述一、二项相抵后,何m应支付的2940.57元,待结算质保金时一并结算;《案件受理费l8778元,山东ym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718元,何m负担1206o元。山东ym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劳务分包协议》的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何m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被告山东ym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清所欠劳务费438734.43元,自2012年8月9日起支付利息。
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贵园小区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劳务分包协议》、(2011)沭民一初字第2196号一案判决书等证据证实,均已收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务分包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原告何m承包的劳务工程于2 011年8月8日经过行政部门竣工验收,根据《劳务承包协议》的约定,被告山东ym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2012午8月8日前付给原告何m从劳务费中扣留的工程质保金44l675元,(2011)沭民一初字第219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孟英应支付山东ym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940.57元,何m自愿在质保金441675元扣减2940.57元,并不损害山东ym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合法利益;余额438734.43元由山东ym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时兑付,逾期不支付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承担同期贷款利息;故本院对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山东ym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提原告承包工程质量不合格、无故拖延工期并造成巨额损失的主张,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ym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何m质保金438734.4 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 2年8月9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如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81元,由被告山东ym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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