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河北省武安市那个申请公安机关核实死者真实身份的案子。公安机关拒不履行核实死者身份的法定职责,当事人向武安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期间公安机关进行了一系列的核实工作,但拒不向当事人出具书面的核实结论。
2010年12月10日当事人收到武安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该决定书告知当事人若不服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0年12月15日到该院起诉立案,该院行政庭庭长接待了当事人,并当即通知武安市公安局法制办贾警官,进行所谓的协调。武安市公安局认为自己不是死者的户籍管理机关而没有职责核实。而当事人起诉的目的是,公安机关到底有没有核实死者身份的义务,只有经过法院审理以后,由人民法院的判决来确定。行政庭庭长也附和公安机关说当地公安机关没有核实的义务,而且还说就是受理了我也给你驳回去,我当即指出法官在判决作出以前发表倾向性意见,是违反法官职业道德的。为此另一法官还检查我是否带有录音设备呢!当天拒绝立案。
没有办法,当事人委托我于2010年12月20日再次通过邮递方式向该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及证据材料。过了十余天,该院仍未通知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当事人只好向该法院院长反映,其实,在代理案子中我是极不愿意这样做的,因为立案、审查、受理案件确实不是院长的工作职责。再者,我对主办案件的法官是尊重的,而且他们也应当获得尊重。但是本案的该行政庭庭长确实无法让我尊重。我在给院长的信中写道:
本案除涉及行政机关和法院的职责之外,重要的是涉及作为人最起码应当具有的伦理道德和人的良知。这个社会上,每一个人现在不管是什么职务,退一步其实都是老百姓,都是有血有肉的人,“人无怜悯之心,禽兽不如”。现在的行政机关和法院口口声声执政为民、司法为民,而对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没有领导的指示,竟然没有丝毫的怜悯之心,去主动履行职责。
也许是院长动了恻隐之心,2010年1月25日在法院的干预下,武安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向当事人出具了核实身份的结论,主办法官还专门嘱咐当事人别再找领导了哦。
事后我在想,该行政庭庭长,你这是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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