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唱片深圳公司、赵某与济南大家乐茶艺中心侵害音像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唱片深圳公司
原告赵某
被告济南大家乐茶艺中心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共同诉称:其于2004年7月14日在被告的经营场所发现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mtv)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这些作品为韩磊演唱的《天蓝蓝海蓝蓝》、《走四方》,谢东演唱的《笑脸》。原告作为上述三首作品的权利人,从未许可被告以上述方式使用其作品。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放映原告作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对涉案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放映权的侵犯,不再公开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2、被告在《中国文化报》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人民币,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65万元人民币;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被告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作为支持。mtv作品与mtv卡拉ok作品是两种不同的作品。原告起诉的是其mtv被侵权,但提供的证据却是mtv卡拉ok作品被侵权。两者在技术处理、歌词字幕的掩映功能、音频的掩音功能存在区别。以mtv卡拉ok被侵权来证明mtv被侵权,是一种明显的逻辑错误。2、原告提起诉讼是属于滥用知识产权诉讼。首先,一部mtv卡拉ok作品属于多人共同创作的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原告不可能是mtv卡拉ok作品放映权的完全权利人,无权就mtv卡拉ok作品放映权的侵害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其次,对影像放映权的范围进行夸大解释。消费者到歌厅是为了唱歌还是为了看mtv?即便存在着对于mtv卡拉ok作品中影像部分放映权的侵害,放映权侵害的主要对象应当是附着在影像上的歌词文字和伴奏音乐。当然,由于歌词文字、伴奏音乐与影像的技术性合成,使得原本可以独立使用的歌词、伴奏音乐、影像等丧失了独立作品的性质,由三者结合而成的mtv卡拉ok作品,更多地具有了“共同作品”的特征。原告的诉讼实际上夸大了影像在mtv卡拉ok作品中的使用价值,割裂歌词、伴奏音乐的播放与影像播放的关系,达到单独征收放映权使用费的目的。其三,任意设定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全社会开始普遍征收活动,违背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对刚刚起步的娱乐界会产生致命的打击,从而影响社会的共同利益以及普通消费者的权益,并最终影响mtv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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