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中相同原则和等同原则的适用
◆案情
原告a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湿式除尘器”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8月授予原告专利权。2009年4月,原告认为被告b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涉案专利技术制造“湿式除尘器”产品,并向原告的客户进行销售,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销毁涉案侵权产品、半成品和模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
被告b公司答辩称: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有实质区别,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将涉案“湿式除尘器”专利的a、b、c、d、e、f技术特征与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a、b、c、d、e、f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后,a、b、c、d特征与a、b、c、d特征相同,e、f特征与e、f特征等同,故可以认定涉案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原告指控被告制造、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并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评析
本案在具体审理过程中,涉及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及相同原则和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认定中的适用问题。
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法院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时,首先确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是认定侵权是否成立所要解决的先决问题。法院必须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保护范围内的技术特征逐项进行对比,以此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关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以下三条重要规则:第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第二,权利要求的内容应当以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第三,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由此可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终反映为权利要求书中的各项必要技术特征。本案“湿式除尘器”的发明专利权人为原告a公司,其专利的权利说明书记载了专利的结构特征、组成等内容,该发明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包括:a、b、c、d、e、f。上述内容均属于该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专利侵权认定中相同原则和等同原则的适用
确认专利侵权的原则首先适用相同原则,即被控侵权产品中能够找出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每一个技术特征相同的对应特征时,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的判定原则。根据相同原则,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则构成侵权。
在司法实践中,完全仿制他人的专利产品或完全照搬他人专利方法的侵权行为并不多见,而常见的是,对他人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某一或某些技术特征加以简单的替换或变换,因此,为更好地保护专利侵权,等同原则应运而生。等同原则是指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手段或产品,替换所要保护的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使两者产生实质上相同的效果。适用等同原则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本案中,法院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对时,首先使用的是相同原则,比较后得出该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a、b、c、d与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a、b、c、d技术特征相同,e、f特征与e、f不相同。法院接下来运用等同原则进一步对侵权问题作出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e、f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e、f技术特征相比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属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须经过创造性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就能够联想到的。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的e、f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e、f技术特征等同。由于被控侵权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均构成相同或者等同技术特征,故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已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权。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侵权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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