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护律师权利有哪些
这主要体现在辩护律师原有权利的完善和新权利的增加方面。关于辩护律师原有权利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会见权。根据原《律师法》第30条的规定,律师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
2、调查取证权。根据原《律师法》第30条的规定,律师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新《律师法》第35条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3、阅卷权。原《律师法》没有明确规定律师的阅卷权,仅表明律师依照诉讼法的规定享有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第36条是有关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规定,新《律师法》第34条对律师的这一权利作了明确规定。
4、保密特权。所谓保密特权,又称拒证权,是律师依法所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保密特权是基于辩护律师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而产生的对国家职权机关的权利。原《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职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基于此,辩护律师的保密特权的权利内容包括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三方面内容。新《律师法》第38条第2款增加规定了辩护律师的保密内容,即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据此,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也成为辩护律师保密特权的权利内容,这使得律师保密特权的内容得以扩充。
二、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
1、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办理取:蛏。
2、审查起诉阶段:除上述侦查阶段的工作之外,还可以复制与案件相关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3、审判阶段:除上述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之外,还可以复制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材料,包括被告人口供,其他证据材料。出席法庭审理,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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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律师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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