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买卖发票
检举人凡发现涉税违法行为,均可可向当地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有些地区可以直接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举报;为了提高效率,您可以选择对可能有问题的税种有管辖权的税务局举报。比如您想检举非法买卖发票,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应向国家税务局检举,其他发票比如建筑业发票、服务业发票等,向地方税务局检举。
举报时应说明被举报人或单位的名称、详细地址,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方法、手段等等,举报可匿名举报,也可实名举报。税务机关依法为检举人保密。凡实名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规定的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买卖发票的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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