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转继承制度 ,但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的,就视为接受继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以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据此,转继承制度实际上在我国已得到确认。
如何运用上述法律条文所确定的转继承制度来解决实际案例呢?比如,有一个案例:邓-甲(其妻已故)于二○○五年去世,去世时遗有一套房产,邓-甲有二女一子。其子邓乙于二○○七年办理了继承权公证,房子尚未过户到邓乙名下,邓乙于二○○八年初因车祸去世。邓乙有妻子赵某和一个成年子女邓丙。假如现邓丙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上述房产该如何确认?如果仅依据前面所述的转继承制度,邓乙所继承的房产应算作他的遗产,转由他的继承人赵某和邓丙来继承。那么在赵某放弃继承的情况下,邓丙能否全部取得该房屋产权呢?在《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此条可以说是对《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除外”规定。根据此条的规定,邓乙在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后已取得该房产权,在没有与其妻子赵某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那么此产权就属于邓乙与妻子赵某的夫妻财产(合肥市中安公证处孙-翔在《安徽公证》2008年第三期《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文章持此类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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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遣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的规定,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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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华律网小编给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随着社会压力的增大,家庭暴力出现率逐年递增。家庭暴力的形式主要包括身体暴力、冷暴力、经济暴力、性暴力等,通常发生在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华律网小编提醒您遇到家庭暴力,一定要在24小时之内报警,保护自身安全。当家庭暴力已经成为日常时,就必须要果断向法院申请离婚,同时收集对方家庭暴力的证据,有利于在诉讼中请求对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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