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通常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那么,刑事案件地域管辖权异议是怎样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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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森林公安机关涉林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豫公通〔2011〕282号),对全省森林公安机关涉林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再行扩大,在原来24种的基础上,新增8种,总数达到32种。
《通知》指出,2003年8月22日,河南省林业厅、河南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森林和野生动植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豫林公〔2003〕222号),明确了森林公安管辖24种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刑事案件。该通知实施后,对严厉打击破坏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涉林刑事案件的类别逐年增多,为适应工作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省公安厅决定在原有24种案件的基础上,新增“消防责任事故中,造成森林火灾的案件”、“妨害作证案中,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涉林案件证人作证的或者指使他人选伪证的案件”等8种案件。
该文件特别突出了对森林污染犯罪行为由森林公安机关侦办:“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中,违反国家规定,向林地内排放、倾倒或者放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尽管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处于全面缺失和虚无的状态,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借鉴两大模式国家的规定进行制度设计,构建一个理论的模型,只是要对该制度在我国实施的难度和障碍有足够的估计。
1.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管辖异议的裁决机制涉及到多方面的内容,在其裁判体系的建立中应当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赋予当事人诉权原则,即允许当事人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授予当事人的申请异议权,这是该裁判体系建立的前提。当事人如果不能对法院的刑事管辖提出质疑,以后的诉讼就很可能会对其造成极大的不公正。
二是听证程序原则,法院应当举行专门听证方式对管辖权异议是否适当进行裁决,而不能采用简单的、行政的武断方式,这有助于当事人对诉讼的积极参与,也是现代诉讼民主的体现。
三是确立证据规则,也就是必须明确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及其相应的后果。只有如此,才能使程序更富有可操作性,使相应的权利义务责任更加明确。
民事诉讼可以提起管辖异议的主体为各方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方、被告方及第三人,而刑事诉讼的参与人范围比较广,故可以提起管辖异议的主体范围也较广。具体包括: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事诉讼是国家机关或自诉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追诉的活动,案件管辖尤其是级别管辖与被告人联系最为密切,对管辖权异议的要求也最为强烈,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首先享有管辖异议权。
二、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害人是刑事案件的受害者,虽然对犯罪者的刑事追究由国家进行,但刑事诉讼的结果与被害人能否获得物质赔偿和精神抚慰紧密相关,被害人也是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也有权对刑事诉讼提出管辖权异议。由于附带民事诉讼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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