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原因而消灭其独立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清算是指是指公司解散或者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的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财产,最终使公司终止消灭的程序。
公司解散与公司清算的联系表现为:
公司解散,只有经过清算程序,清理债权债务、处置剩余财产,并注销登记才最终消灭其法律人格。公司解散仅仅是缩小了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清算包括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其中解散清算又分为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
解散清算是指因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为终止其法律人格而进行的清算,主要由《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破产清算是指企业资不抵债时,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组织清算机构对企业进行的清算,主要由《企业破产法》规定。
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联系表现在:
(1)清算的目的相同,都是结束被清算企业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和内部法律关系以终止企业的法律人格;
(2)解散清算在特定条件下可转变成破产清算。公司强制清算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的外,应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区别表现在:
(1)清算的性质不同。解散清算一般是自行清算,特殊条件下才进行强制清算,进行清算的原因是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出现公司僵局或者被行政处罚。而破产清算属于司法清算,是因为企业资不抵债;
(2)清算重点不同。解散清算一般不存在资不抵债的问题,清算时除了结束企业未了结的业务、处理债权和清偿债务外,重点是分配企业剩余财产,调整企业内部各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而破产清算的原因是资不抵债,因此,清算时主要是将企业有限的财产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调整企业外部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3)清算启动程序不同。解散清算是自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东大会指定的其他人员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若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债权人或者公司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此称强制清算。
可见,强制清算程序的申请人是公司的债权人或者股东。而破产清算是当公司(即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时,债权人或债务人本身向法院直接申请破产清算,或者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或债权人申请重整但重整失败或无法达成和解协议被宣告破产而进入破产清算。可见,破产清算的申请人不包括公司股东。
附:《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相关规定
一、关于解散原因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关于自行清算与强制清算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读完文章还有法律疑惑?马上
问律师清算报告样本专题为您提供最新最全的清算报告样本相关法律知识,并提供全国的清算报告样本律师在线为您提供清算报告样本相关的法律咨询!
治疗终结专题介绍治疗,伤残鉴定,责任,起诉法律常识,以及提供治疗终结全国各地法律咨询和相关在线律师。。
破产法案例专题为您提供最新最全的破产法案例相关法律知识,以及提供全国各地的破产法案例律师在线为您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
现代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这不仅仅指个人之间的竞争,还包括了公司之间甚至是国家之间的竞争。但是自由资本主义市场应该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反对不正当竞争。那么什么是不正当竞争呢?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市场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我国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改,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全文亮点有哪些?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如何解读?请看下文详细了解!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那么你知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怎样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有哪些?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如何规定?注册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提交哪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流程?股份有限公司如何办理合并?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区别有哪些?有限公司改为股份有限公司流程是什么?下面小编为你讲解,欢迎阅读!
公司名称是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必要事项之一,是标明公司本身的文字符号。但是注册公司也是一个繁琐的过程。那么公司注册的流程及费用是怎样规定的?公司注册资金如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的法律规定?注册公司需要哪些条件?分公司注册流程是怎样的?股份制公司注册需要哪些资料?公司地址变更所需材料有哪些?变更注册地址的公司法规定有哪些?注册公司类型有哪些?下面华律网小编为你讲解相关知识。
近几年随着全球经济疲软的大时代背景之下,公司破产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作为旁观者或者是当事人,我们都想要了解公司破产员工如何维权,那么接下来华律小编将通过企业破产员工如何维权这个专题,来让您了解到相关的法律知识。本专题主要内容包括:最新公司破产员工赔偿的标准,申请破产企业职工权益的保护,企业破产职工如何安置和补偿,最新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什么等相关内容,希望可以解决您的相关困惑。
票据法其它知识股东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企业法法律法规破产债权债务重整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