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专题为您提供破产法,全文,司法解释,并提供北京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深圳济南浙江江苏南京青岛破产法相关咨询及律师
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法释〔2011〕22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是什么,有什么法律规定?也许很多人都还不清楚,接下来华律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下面的内容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并沿用至今。
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
我们国家对于企业破产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条文,那最新企业破产法全文内容有哪些?接下来由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破产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目前私募基金有多少只 2026-09-22
私募基金数量动态变化,无确切固定数字。 中基协数据显示,其存续私募基金数量不断增长。截至2023年9月底,存续私募基金15.56万只。 私募基金数量受多种因素影响。比如市场环境,行情好时,新基金设立可能增多;监管政策也有作用,合规要求变化会影响设立节奏;投资者需求及基金管理人策略同样关键,若投资者对特定领域兴趣高,或管理人看好某行业,都会促使相关私募基金数量增加。总之,私募基金数量处于持续变动中,需关注中基协等官方渠道获取最新数据 。[详情]
目前私募基金有多少只 2026-09-22
私募基金数量动态变化,无确切固定数字。 中基协数据显示,其存续私募基金数量不断增长。截至2023年9月底,存续私募基金15.56万只。 私募基金数量受多种因素影响。比如市场环境,行情好时,新基金设立可能增多;监管政策也有作用,合规要求变化会影响设立节奏;投资者需求及基金管理人策略同样关键,若投资者对特定领域兴趣高,或管理人看好某行业,都会促使相关私募基金数量增加。总之,私募基金数量处于持续变动中,需关注中基协等官方渠道获取最新数据 。[详情]
个人股权转让交什么税 2026-09-22
个人股权转让涉及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方面,转让双方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方面,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申报时,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被投资企业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详情]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是公司还是股东 2026-09-22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是股东。 当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而公司怠于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时,符合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情]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