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与调取证据都是法院在行政诉讼的取证过程中为了获取相关证据而采取的有效措施。这两者的启动均可采取两种方式,依当事人申请或依法院职权,这两者的实施主体都是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详细]
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材料是鉴定的前提和对象,也是鉴定结论形成的基础。如果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充分,则难以作出鉴定结论,或只能得出不准确的鉴定结论;如果材料不真实,则只能得出错误...[详细]
行为人伪造、变造、毁灭凭证、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不是发生在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而是在一般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或是在审计、监察等行政活动中发生的,不能以伪证罪论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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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真实可靠的证据是法院判案的根据。这部分证据称为“可定案证据”。可定案证据具有三方面的特征:(1)客观性;(2)相关性;(3)合法性。[详细]
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详细]
证据交换是指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当事人之间将各自持有的证据与对方进行交换。它是审前程序的重心,其目的在于通过证据交换使当事人在庭审前即将全部证据提出,整理案件要点,固定争点和证据,...[详细]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行使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对行政违法行为当场进行调查、给予处罚或者处理而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包括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当事人进行讯问所作...[详细]
所谓行政诉讼举证时限,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行政诉讼举证时限与民事诉讼举证时限或刑事诉讼举证时限有不同之处,即有它自身的特点[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