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辖,即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纠纷案件均享有管辖权。选择管辖,即当事人可以在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之中选择其一作为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详细]
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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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是指行政主体系统中确定同级行政主体之间首次处理行政事务的分工和权限。任何一个行政主体都有其独立的行政管辖区域,...[详细]
1、健全制度。国家人事部1991年1月公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回避的范围、对象、原则及方法。但从执行情况看,并不理想。其中一个原因是这项制度不健全。除...[详细]
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保障当事人的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对我国整个民事司法审判工作的进步有很大的意...[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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