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在贵州一单位当工人的曲靖居民张某某与王某某因夫妻感情破裂,经法庭主持调解离婚,时年2岁的婚生女张某某由王某某监护抚养,张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双方离婚后,张某某随母亲王某某生活至,无业的王某某因生活困难,无力抚养准备入学的张某某。29日,王某某经与张某某协商,自行达成变更张某某监护抚养权为张某某,王某某不支付抚养费的协议并到当地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随后,张某某与同样无业的李-翠结婚。,因张某某的学习和生活琐事,王某某与张某某发生争执,王某某便将张某某带回生活。因学习生活费用增加而母亲王某某经济困难,张某某遂起诉至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要求变更监护抚养权,并判决生父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麒麟区法院一审判决宣判后,张某某以自己每月仅有1387元收入,后妻无固定工作,每月支付母亲赡养费150元等,上诉认为一审按其月总收入的30%支付抚养费过高等提出上诉。

曲靖中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监护权不得自行变更,必须由有关单位指定或经法定程序变更,故张某某与王某某自行约定并经公证的张某某监护权变更协议无效,张某某的监护权王某某无须起诉变更。王某某与张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时虽然确定每月抚养费350元,但并不妨碍张某某在必要时主张抚养费的权利。一审法院依照当地生活水平及张某某所在单位出具的张某某收入证明,判决张某某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并无不当。(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监护权不得自行变更
监护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种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具有财产内容的一项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监护。人身监护权是保护和管教未成年人的权利,如住所决定权,惩戒权,身份行为和民事行为的代理权,同意权等。财产监护权则是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保护管理未成年财产的权利,如处分使用,收益权等。
根据《民法典》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另外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故法院在判决或调解离婚时,只确定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并不剥夺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也不取消其对子女的监护义务。因此,法庭认定王某某、张某某自行约定并更监护权的行为无效,也自然无须起诉变更抚养权。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进行离婚的需要对孩子的监护权进行处理,监护权给一方后,没有监护权的一方享有探望权。但监护权不是绝对的,监护权可以通过诉讼或者协商的形式进行变更,协商变更就需要签订协议,那么监护权变更协议怎么写?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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