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后,“唯一住房”不再是“老赖”逃避执行的理由。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唯一住房”为由的执行异议案,裁定驳回被执行人的复议申请。据悉,这是自上述司法解释颁布实施以来,该市审结的首例以“唯一住房”为由的执行异议案件。
徐某某、陈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是重庆市云阳县法院一起借款纠纷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受云阳县法院委托,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徐某某、陈某某在大足区的一套房屋进行强制执行。在对该房屋进行评估且被执行人对评估房屋未予赎回的情况下,大足区法院依法对房屋进行公开拍卖,经过三次拍卖,最终张某以31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房屋。30日,张某到产权部门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但被执行人徐某某、陈某某一直拒绝搬离该房屋,并对大足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认为大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评估拍卖的房屋系二人唯一住房,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拍卖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的规定,要求法院撤销拍卖行为。
大足法院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徐某某、陈某某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法裁定驳回了异议申请。
被执行人徐某某、陈某某不服,向重庆一中院申请复议。重庆一中院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该案申请执行人已书面表示同意从拍卖款中依法扣除相应的房屋租赁费。据此,重庆一中院依法裁定驳回徐某某、陈某某的复议申请。
执行异议是指案外人对法院执行的行为有异议,向法院提出异议的行为。法院的执行行为侵犯了案外人的利益才会提出的,异议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处理异议,那么执行异议的授权委托书是怎样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执行异议起诉状是当事人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异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文书。一份完整的执行异议起诉状应包括以下内容:1.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的相关信息,如姓名、出生日期、住址、联系方式等;2.......具体内容和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那么,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的条件是什么?下面华律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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